沙县公安局办理各项户籍业务须知沙县公安局办理各项户籍业务须知
办理出生申报落户业务须知
出生申报落户业务主要凭父母《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简称“两证”)办理。
情形1、两证齐全
所需材料:(1)父母《结婚证》(2)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3) 父母《居民户口簿》(4)父母《居民身份证》(5)父母户口从外省迁往现住地或父母一方户口在外省,申报所生的子女落户时,还需要外省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该子女《未落户证明》
情形2. 有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无父母《结婚证》两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所需材料:(1)父母《结婚证》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居民户口簿》(3)亲子关系证明材料(4)父母《居民身份证》(5)未婚证明
情形3、仅有父母《结婚证》无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两证之一;
所需单位:(1)父母《结婚证》(2)父母《居民户口簿》(3)父母《居民身份证》(4)亲子关系证明
情形4、父母《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两证均无,仅有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
所需材料:(1)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申请报告(2)亲子关系证明材料(3)父母《居民户口簿》(4)父母《居民身份证》(5)未婚证明
情形5.父母《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两证均无,子女在农村父母户口所在地出生的.
所需材料: (1)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2)村(居)委会出具的在本村出生的情况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尽量补办《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居民户口簿》(4)父母《居民身份证》(5)未婚证明(6)社区民警调查笔录和综合调查报告
情形6. 父母《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两证均无,子女不在父母所在地出生的
所需材料: (1)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2)父母《居民户口簿》(3)父母《居民身份证》(4)村(居)委会证明材料(5)未婚证明(6)社区民警调查笔录和综合调查报告
情形7. 父母《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两证均无,父母失踪、死亡、出国的
所需材料:(1)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2)监护人《居民户口簿》(3)父母失踪、死亡、出国的证明材料(4)监护人《居民身份证》(5)社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
情形8. 弃婴,无《收养证》和相关收养法律手续,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的.
所需材料:(1)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2)抚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单亲需提供有关证明。(3)抚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4)社区民警调查笔录和综合调查报告(5)弃婴个人情况证明(6)该弃婴的近期照片(派出所须加盖户口专用章),确保人像合一。(7)填写入户申请表、入户审批表后,上报县局审批后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
情形9: 社会福利机构所代养人员弃婴和孤儿申报户口
所需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为被收养人申请落户证明(2)社会福利机构所提供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3)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订的《代养协议书》(4)社会福利机构为被收养人弃婴和孤儿提供有关资料(5)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告
情形10、有《收养证》或《收养公证》的弃婴收养落户
所需材料:(1)父母《结婚证》(2)《收养证》或《收养公证》(3) 《居民户口簿》(4) 父母《居民身份证》
情形11、在国外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申报
所需材料:(1)父母申请报告(2)国外《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翻译件(3)出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婴儿出生申报通知单》(4)父母《结婚证》(5) 父母《居民身份证》、(6) 父母《居民户口簿》
情形12.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申报
所需材料:(1)父母《结婚证》(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居民身份证》(4)现役军人《军官证》或部队有关证明
情形13、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申报
所需材料:(1)父母《结婚证》(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居民身份证》(4)现役军人《军官证》或部队有关证明
办理死亡注销户口业务须知
所需材料:(1)持医院《死亡通知书》或(村)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尸体火化证》(2)死者《居民身份证》(3)死者《居民户口簿》
夫妻投靠业务办理须知
所需材料:
迁入方:(1)《结婚证》(2)《居民户口薄》(3)《居民身份证》
迁出方:(1)户籍省外的,需迁移人的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
备注:材料齐全,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填写《常住户口入户申请表》或《户口网上迁移申请表》,由户籍内勤民警审核,系省内网上迁移的(需迁出地派出所信息回馈后)当场办理;系省外迁入的当场开具《准迁证》,再到原籍户口所在地迁移户口,迁入落户时先到本辖区二代证人像采集点照相后,方可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补齐后再办。
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办理须知
情形1,未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材料:
父母方 : (1)申请报告(2)《结婚证》(3)《居民身份证》
(4)《居民户口簿》(5)落户地址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子女方:(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居民户口簿》上未记载有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投靠人派出所出具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
情形2,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材料:
父母方:(1)申请报告(2)《结婚证》(3)《居民身份证》
(4)《居民户口簿》(5)落户地址的《产权证》或有关证明
子女方:(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居民户口簿》上未记载有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投靠人派出所出具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4)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婚证明。
未满18周岁孙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办理业务须知
所需材料: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方:(1)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3)《居民户口薄》(4)《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5)就读学校证明(小学以上学校证明)
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方:(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居民户口簿》上未记载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关系的,投靠人派出所出具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落户办理业务须知
所需材料:
孙子女或外子女方:(1)孙子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2)《居民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
祖父母、外祖父母方:(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祖孙户口在一起过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关系证明
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定居、服兵役的,儿媳确与公婆、女婿确与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公婆、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同意其投靠的,可办理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迁移落户办理业务须知
所需材料:
公婆、岳父母方:(1)提出书面申请报告(2)《居民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4)出具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定居、服兵役的依据证明(5)村(居)委会证明
儿媳、女婿方:(1)《结婚证》(2)《居民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4)《居民户口簿》上未记载有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投靠人派出所出具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办理业务须知
所需材料:
子女方: (1)申请报告(2)《居民身份证》(3)《居民户口簿》(4)落户地址的《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等
父母方:(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居民户口簿》上未记载有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投靠人派出所出具的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
购买成套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集资建房产权人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办理业务须知
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2)《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等(房产证未办妥可凭购房发票等)(3)《居民身份证》(4)《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上未记载随其共同居住迁移人直系关系的,投靠人派出所应出具共同迁移人直系关系证明和家庭关系证明
购买店面房产权人以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办理业务须知
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2)《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等(3)《居民身份证》(4)《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上未记载随其共同居住生活迁移人直系关系的,投靠人派出所应出具共同迁移人直系关系证明和家庭关系证明(5)社区民警综合调查报告[该店面(10平方米以上有加层的)可用于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居住,且符合消防等居住安全条件的才可申请户口迁移落户
迁入社区警务室过渡性集体户办理业务须知
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2) 出具《房屋出售交易合同》、原单位倒闭证明、离职证明、异地安置原房屋拆迁证明、《夫妻离婚证》、房管所开具的无房证明等(3)《居民身份证》(4)《居民户口簿》(5)社区民警调查情况证明
备注:只允许常住户口在本社区警务范围内迁移挂口挂户,有家庭关系的可单独立户。迁移到社区警务室过渡性集体户的人员除受理户口迁出、注销、办理身份证业务外,不予受理其它任何户口变动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迁移户口办理业务须知
所需材料:(1)学生《录取通知书》(省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我省生源的新生需要迁移户口的)(2)学生《居民户口簿》(3)学生《居民身份证》(4)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按征兵入伍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迁移户口办理业务须知
情形1,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将其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
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2)《毕业证书》(3)《就业报到证》(4)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5)《居民身份证》(6)户口迁移证(省外)或省内网上迁移(迁出地已迁出的持户口迁移证;未迁出的持迁出地集体户口页或户口簿)(7)落户在亲友家和出租房屋的(需无人员落户),须经亲友或房屋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落户在出租房屋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落户在用人单位集体户的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由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情形2、 应届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将其户口迁回生源户籍地或家庭户籍地落户的。
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2)《毕业证书》(3)签注“待就业”字样的《就业报到证》(4)《居民身份证》(5)《居民户口簿》(6)户口迁移证(省外)或省内网上迁移(迁出地已迁出的持户口迁移证;未迁出的持迁出地集体户口页)
情形3,非应届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将其户口迁回生源户籍地或家庭户籍地落户的。
所需材料:迁入方:(1)申请报告(2)《毕业证书》(3)签注“待就业”字样的《就业报到证》(4)《居民身份证》(5)《居民户口簿》
迁出方:(1)户口迁移证(省外)或省内网上迁移(迁出地已迁出的持户口迁移证;未迁出的持迁出地集体户口页);(2)迁出地民政部门开具未婚证明(原户籍在学校的和迁移证已在毕业时开出未落户的可无需提供)
各类经济实体引进具有中专以上文凭和初级职称以上的人才以及高级工、技师及其共同生活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办理业务须知
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和单位证明(2)原籍《居民户口簿》或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共同生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4)《居民身份证》(5)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被企事业单位聘为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或人事代理单位(指与市(县)人才服务中心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的单位)接收的各类人才(6)落户在企事业单位集体户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政府管理人才交流中心人事部门开具同意落户证明,有家庭的也可单位立户。
各类企事业单位招收合同工落户办理业务须知
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2)《居民身份证》(3)原籍《居民户口簿》或原籍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4)二年以上的聘用合同(以劳动部门审签的)和工龄证明(5)同意落在单位集体户证明;落户在租赁房屋的(需无人员落户)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兄弟搬家,经房产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
就读本县高中的学生户口迁入本校集体户办理业务须知
所需材料:(1)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报告(学生本人签名同意户口迁入)(2)监护人和学生《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3)学生《学校录取通知单》(4)学校证明(证明学生基本情况、所在的班级以及同意户口迁入本校集体户等)(5)学生原籍《居民户口簿》
凡在本市就业或务工,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满二年以上,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成套房)的和稳定经济生活来源的,广州吊车出租,可申请本人及其